广播影视制作首次对外资开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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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3:17 时代商报 | ||||||||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出台广播影视制作首次对外资开放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时代商报驻京记者徐香梅)我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首次对外资敞开大门。今天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据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介绍,新目录在保持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原《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例如增加和修改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关键件制造、乙二醇生产、汽车电子装置制造、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制造、只读类光盘复制等。 二是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开放步伐。例如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提高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例如删除和修改原有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宽厚板生产、镀锌板生产、废钢加工、氨纶生产、聚酯生产等。 新《目录》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