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药零售价不得高于现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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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3: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富) 昨日,省物价局对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中标零售价格不得高于现行最高零售价格。该规定从12月10日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我省实行药
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七种行为之一的,物价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