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拍卖须向商务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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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3:49 新京报 | ||||||||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经营最长不超40年 本报讯(记者郭安)商务部9日正式发布了修改后的《拍卖管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并报商务部备案。
此外,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年。 《办法》规定,注册资本满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等条件的企业,即可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并将“须有两名以上拍卖师”的标准改为“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卖师”。《办法》“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