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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照判贪污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4: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记者为您报道

  国有单位的合同工侵吞国有资产,该怎样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原成都市邮政报刊发行局邮运驾驶员李翔一案受到了不少法学界人士的关注,而李在半年时间里侵吞货运费达18.34万元。金牛法院昨日说,李因犯贪污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短短半年时间,货运费比同期多出了一大节,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成都市邮政报刊发行局的重视。今年10月19日,警方经调查后将该局的员工李翔刑事拘留。早在去年2月,李就利用担任邮运司机、负责承担邮件运输和报刊取、发货工作的便利,在发货中多次采用加大道路货运发票金额的手段到财务室多报销货运费,至去年8月一共侵吞货运费达18.34万余元并被他耗用。

  目前,李已上诉到成都中院。据介绍,李与该单位签订有用工合同,但并非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李是否构成贪污罪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雷丹玫认为,李是临时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宜以贪污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认为,李是受单位的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同样可以以贪污罪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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