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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询价制明年元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6:52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张旭东李江泓)广受证券界人士所关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于10日正式出台。中国证监会10日宣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28日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均已删除了新股
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按照规定,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中国证监会随拟推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并于8月30日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同时暂停新股发行。

  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规定指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按照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经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

  【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李江泓张旭东)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1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那么,为何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询价和配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他说,《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由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因而也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作者:记者张旭东李江泓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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