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幅度太宽泛施工扰民怎能根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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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8:06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晨报讯昨天下午,《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草案)》听证会如期举行。有关部门从100多名报名者中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及工程专家以及普通市民共15人参加立法听证。听证代表的发言集中在夜间施工、处罚额度、扬尘污染等话题上,他们普遍认为,规定中的有关处罚条款的自由幅度太大,容易让人钻空子、找关系,使得规定形同虚设,同时,规定对夜间施工扰民、扬尘问题的条款太粗,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等于白搭。
夜间施工审批含糊 《草案》摘录:“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居民区等区域,除抢险、抢修外,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代表意见:针对这一规定,有代表认为,“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这一点就比较笼统,什么情况下才是可以审批的,什么情况下才不能审批,没有明确。如果有单位找关系也使夜间施工通过了审批,那不是一样会影响市民休息吗!看来,如何确保百姓晚间安定休息与城市白天道路畅通这两者兼顾仍有待时日。 下关区安乐村社区主任邓安宁也说,他们所在的小区附近有一条河流因正在进行综合环境整治,长期夜间施工至凌晨2点左右,对周围居民的生活影响非常大。施工方解释说为了赶进度,但这样的说法并不能让周围居民满意,双方反而因此而产生了更大的矛盾。所以,邓主任认为,规定虽好更需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杜绝一些施工单位置之不理的现状。 罚款幅度过于宽泛 《草案》摘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有下列第1至第5项行为之一,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6至第10项行为之一,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第11、12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代表意见:河西新城开发指挥部工程建设处刘芝平处长认为,上述违反11、12项规定的处罚范围幅度太大,这给执法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同时还增大了处罚的随意性。长江路卫生院陈院长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认为罚款幅度太大容易让一些人钻空子、找关系,使得规定形同虚设。有关部门人士表示,将在该规定上继续细化,减少操作上的难度。 此外,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样的处罚力度太小,一个工程动辄就有几千万甚至上亿,而区区几千元的罚款很难从根本上遏制住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 扬尘污染条款简单 《草案》摘录:“施工单位不得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直接将泥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河流,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房屋拆迁施工现场有扬尘的,应当配备洒水设施,做到边拆房、边洒水。” 代表意见:对此,南京民用建筑设计院魏院长建议,应当在所有的建筑工地外公示防止扬尘的具体措施,若出现扬尘现象,市民有权举报给监督部门,并要求予以处罚。 作者:高利平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