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后将恢复发行新股(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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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8:51 新京报 | ||||||||||
中国证监会宣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张旭东李江泓)广受证券界人士所关注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于10日正式出台。 中国证监会10日宣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这一制度是对发行定价制度的重大改革。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不少于20家 规定指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 按照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的,配售数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50%。经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年内不再安排新股发行今年8月30日,股票询价相关征求意见稿发布同时宣布了暂停新股发行。这样一来,便意味着从8月30日起到今年年底这一期间,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就不再有新股发行上市。 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询价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风险。因此,规定只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询价”将给股市带来三变化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询价制度将给我国股市带来以下三方面的积极变化:———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 减少了发行定价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同时,要求保荐机构将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价格确定依据等公开披露,便于市场充分了解定价过程。 ———询价制度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 ———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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