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疑犯未受审先矫正(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08:51 新京报 | ||||||||||
北京首例未成年疑犯今天进入聋哑学校接受矫正,检方将视表现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 今天上午,西城区检察院将正在审查起诉中的一起盗窃案的两名未成年疑犯孟某某、徐某某送进北京市第二聋哑学校。两人将在聋哑学校接受为期3周的社区矫正,由此正式启动了该院对未成年疑犯审查起诉阶段社区矫正的试点。 3周后,先由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对二人的矫正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再由二人写出书面矫正报告,最后,由检察机关根据两名犯罪嫌疑人矫正期间的表现,经过一定程序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据介绍,这是北京市首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引入社区矫正的案例。 今年17岁的孟某某、徐某某都是西城区两所重点中学的高三学生。今年暑假,两人在某网吧偷窃了两块价值1000余元的电脑内存条。警方侦查结束后移送到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未成年办案组审查后认为,两名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数额相对较小,且都是未成年在校生,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具备进行社区矫正的案件条件。办案组决定委托北京市第二聋哑学校对二人进行社区矫正。 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组长姜冰介绍,审查起诉阶段的社区矫正,是指在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审查起诉时,根据已查明的情况,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人,将其安置于社区的相关机构或团体中并责令其为社区服务,视其表现再做进一步处理的制度。 该院副检察长于富建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案件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这是审查起诉阶段的社区矫正后检方决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昨天上午,姜冰检察官在市第二聋哑学校向孟某某、徐某某家长送达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同时,该办案组同市第二聋哑学校与孟某某、徐某某共同签订了保证协议书。 按协议规定,未来3周的周六,徐、孟二人将到学校帮助聋哑学生洗床单、打扫卫生。 检察官访谈 审查起诉阶段社区矫正的意义 审查起诉阶段的社区矫正制度对未成年人有何意义?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组长姜冰检察官。 他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负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8类严重罪行的,应负刑事责任。 但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他发现很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偶犯和初犯,且中间有很多社会因素。他们犯罪后往往很后悔,可一旦被判刑,对他们来说,这个烙印将影响他一生。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经过研究和分析,西城区检察院决定推出此制度。 “这项制度可通过他们的公益劳动为社会创造价值,让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实现对社会的补偿。”本报记者廖卫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