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原代县长犯交通肇事逃逸罪领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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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0: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上午,受到广泛关注的“忠县原代县长卢胜贵驾车撞人逃逸”一案在重庆市渝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近4小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当庭判决:公诉机关控诉卢胜贵犯有交通肇事逃逸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指控
A、驾车撞人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今年7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忠县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卢胜贵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在忠县忠州镇香山路97号处,车子突然驶上人行道,将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倒后,又将一对老夫妇撞倒。老大娘第二天不治身亡,她的老伴也在车祸中受伤,卢胜贵也在车祸中受伤。 B、逃离现场 公诉人称,车祸发生后,卢胜贵没有及时下车救人、保护车祸现场和向警方报告情况,而是在同车者杨建容的帮助下悄然离开回到家中。而同车者杨建容则留在现场处理善后,并声称是她驾车撞人的,同时坚称车上当时只有她一个人。 C、继续隐瞒 据公诉人称,由于卢胜贵在车祸中受了内伤,返家后不久前往忠县中医院就诊。在医院,卢胜贵竟对有关负责人说:“我是在视察滨江路工程时不小心摔伤的。”就在重庆市纪委同志找他谈话时,他不但拒不交代自己的恶劣行为,还编织自己不在车祸现场的谎言。 焦点 A、是否逃逸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在车祸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卢胜贵虽然也受了伤,但他可以独自走回位于六楼的家中,他有能力报警或者救人,但他选择了悄然离开车祸现场,其目的是想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卢胜贵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卢胜贵则辩称,他虽然犯有交通肇事罪,但没有逃逸,因为当时自己身受重伤,连说话的力气都没有,根本没有能力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离开现场也是征得现场处警民警同意了的,他是去治伤而不是逃逸。 B、是否找人顶罪 公诉人称,与卢同车的杨建容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过程中,曾6次供述肇事司机就是她本人,企图为卢胜贵顶罪。杨建容在卢胜贵逃离现场时曾说:“一切由我‘背’了!” 卢胜贵则称,事发后,他没有找任何人帮自己顶罪,也没有要求同车者杨建容作伪证,更没有和杨建容进行串供。而卢的辩护人称,杨建容所言“背”不是承担车祸责任,而是负责处理车祸善后事宜,更不是顶罪。 C、是否隐瞒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卢胜贵事后不但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车祸情况,承认自己驾车撞人的事实,就是公安、纪委等部门主动找到他要求其交代问题时,他也一再开脱罪责。 卢辩称,事发后他一直希望有关部门找他调查询问情况,也想尽快接受制裁,但一直没有人来调查他,“纪委找我谈话时,只让我交代是否有违反国纪党纪的重大犯罪事实。因此,我当时就没有交代车祸的事。” D、是否征得民警同意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忠县巡警大 队队长姚(音)某的证人证言。姚在证言中称,他到达车祸现场时并没有发现卢胜贵,只看见杨建容在场,“更没有同意卢胜贵离开现场。” 卢胜贵辩称,车祸中车子严重受损,他无法打开车门,是姚帮忙打开车门的,后来,在征得他们(处警民警)的同意后,才离开现场的,“因此,我根本不是逃逸嘛。” 陈述卢胜贵:“我痛心疾首!”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卢胜贵非常动情地说:“我终于明白,法律是公正、严肃和神圣的,我愿意承担我该承担的责任。我痛心疾首,在我壮志未酬事业如日中天的时候却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愧对党和人民。不过,我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机会,再为国家和人民效力,同时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决。” 判决 交通肇事逃逸罪成立 法庭审理认为,卢胜贵驾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排除机械故障)撞伤人致1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全责;在车祸发生后,他有义务和能力报警、保护现场、救人,但选择逃逸和继续隐瞒事实真相,已经构成逃逸罪构件;由于案发后,卢胜贵家属主动与受害者达成协议,支付6万元以作补偿,已适用从轻量刑条件。因此,公诉人指控卢胜贵犯有交通肇事逃逸罪成立,依法判处卢胜贵有期徒刑4年。 宣判后,卢胜贵没有表示要上诉。 -相关链接 《道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当事人逃逸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庞山岚实习生葛茜李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