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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第二天巨额存款在银行“蒸发”3年诉讼终于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0:26 生活报

  11月11日,家住牡丹江市的薛福荣诉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北安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历时3年的诉讼后告一段落。这天,她在银行离奇“蒸发”的95950元存款历经三审终于有了一个最终的说法———由银行给付她95950元存款及自2001年11月8日起的应得利息。

  3年诉讼,原被告双方都已身心疲惫。不过,记者了解到,此案还很难就此打住,败诉
的银行方面已明确表示还要申诉。

  存款不翼而飞

  对一个普通市民来说,9万多元巨额存款一夜间被别人冒取,真可谓“天塌地陷”。这样的事就落在了薛福荣身上。

  薛福荣原在牡丹江市一家工厂工作。单位不景气后,她一直在市里从事服装生意,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手头有了一定的积蓄。据其讲,2001年的一天,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铁岭支行下属机车路分理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薛福荣的亲属家讲,“如果有多余的钱,可以存在我们这儿。”于是,当年11月1日,薛福荣的丈夫通过电话请这位工作人员在其所在的机车路分理处办理了存款开户手续,办理了银行卡和活期储蓄存折。11月7日,薛福荣带着银行卡和活期储蓄存折,在该行的东兴分理处存入了10万元钱。第二天15时许,薛福荣再到银行时,一件难以想像的事情发生了:储蓄员划卡后告诉她,她存折里的钱只剩几千元了!

  “钱没了!”薛福荣只觉得头“嗡”地一下就大了。

  见此情景,储蓄员马上向上级报告。很快,银行的各级负责人都相继赶到。约半个小时后,银行方面告诉她,她的95950元钱已在当日13时55分,被一名自称叫黄冠文的男子持银行卡在数千里之外的农行厦门市分行莲板分理处取走了。

  一审:谁泄露了存款密码

  此后,薛福荣多次找到银行交涉。但银行的有关负责人最终答复她,银行方面在储蓄开户、存款、取款等方面都没有过错,银行在此事中没有责任。

  后来,她存款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铁岭支行已降格并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北安支行铁岭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铁岭支行机车路分理处也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市分行北安支行机车路分理处。2002年6月,薛福荣将北安支行和其下属的机车路分理处告到了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薛福荣在农行开立的是活期储蓄可通存通兑的账户,同时开具了储蓄存折和银行卡,并设立了密码。按规定,存款实行实名制,开户时必须由存款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取款时,银行应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提供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如果设立了密码,则必须正确输入密码。而在这起9万多元存款“蒸发”案中,从厦门方面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那名自称黄冠文的男子取走巨款时是凭着身份证、银行卡、密码按程序来取款的,而银行也是按规定办理的。这使案件增添了离奇的色彩。

  法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集中在薛福荣是否泄露过银行存款密码,自身有无过错上。

  银行坚持认为薛福荣泄露过密码,但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薛福荣与农行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存款关系,判决农行北安支行一审败诉。2002年8月21日,农行方面向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无法证明银行有过错

  在上诉中,银行方面再次强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银行存款取款的微机系统中,如果存款人设定了密码,在取款时必须输入密码,否则取不了款。而银行方面在电脑屏幕上无法知晓密码。那位自称黄冠文的男子在农行厦门莲板分理处支取存款时必须使用密码,所以密码只能是原告提供的,原告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银行卡章程》第11条的规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持卡人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该章程也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所以银行方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002年9月9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薛福荣的存款被他人异地冒领是由于泄露了密码及卡号所致,到目前还没有证据能证明这是因银行方面有过错所导致的,因此要求银行方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因此,法院判定银行方面的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阳明区人民法院(2002)阳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再审:银行操作违规

  二审宣判后,薛福荣不服,很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年11月1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虽未能再次提供新证据,但都据理力争。

  此次审理中,法院查明了这样的事实,即薛福荣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存折及银行卡并存入1元钱业务时,是薛福荣的丈夫通过电话口头委托银行方面的工作人员代办的。薛福荣开立活期通存通兑储蓄账户的申请资料填单、存折、银行卡等均由银行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存款人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存款密码,也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填写并输入微机的。

  法院认定,北安支行在办理开户时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户时银行储蓄人员未尽审查核对职责。同时,该行厦门莲板分理处在支付存款时也存在违规操作问题。因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一日一次性支取5万元以上时,“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付”。而在那名黄姓男子提款时,金融机构没有同时查验存款人和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而北安支行也提供不出该行厦门莲板分理处在向黄姓男子支付95950元存款时,查验了存款人薛福荣的有效身份证及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的证据。同时,北安支行还不能证明薛福荣本人或委托他人进行了取款。所以,该银行应对储户的存款安全负全责,储户的存款被人冒领是银行方面违规操作所致,后果责任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银行:我们还要申诉

  11月30日,薛福荣又奔走了一个下午,终审判决生效已半个多月了,但农行并未履行。“储户把钱存在银行,就是相信银行。钱没了,银行就得负责。”她坚持这个理儿。

  银行方面的负责人同样无奈。不过,他们认为,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薛福荣开户时是银行工作人员代为,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现象,但事实是,开户后薛福荣又向存折中存入了10万元钱,从法律上就此可以认定,薛福荣已追认了那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储蓄合同是无瑕疵的。法院还认为,一次性支取5万元以上,“金融机构要同时查验存款人和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是,“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院的解释属于不适当地扩大了法条的内涵。而且取款时,银行只负有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进行形式查核的义务,作为服务机构无法确定身份证的真伪。

  12月1日,几经联系,记者分别见到了牡丹江市农行北安支行的负责人和该市农行法规科的负责人。他们重申,在此纠纷中,“存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无瑕疵”,银行不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表示,确实存在密码泄露的情形,但现实问题是银行方面还无法对此进行举证。但即使如此,“法院的判决书还是存在问题。我们还要到省高院申诉,据理力争。”(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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