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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师被告当众辱骂当事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5:23 深圳晚报

  名律师被告当众辱骂当事人

  某报记者出庭作证,称亲眼目睹律师骂人;律师称,所诉“罪状”无证无据,谩骂之事子虚乌有

  本报实习生陈清旭报道因“罢免律协会长案”而备受关注的律师刘子龙昨日出现在罗
湖区法院的法庭上,这一次,他要辩解的对象不是别人,而正是他自己。因被曾经代理过的当事人指控失职且侮辱当事人等侵权行为,他与同所另一名律师一起被告上法庭,并被要求赔偿对方损失30余万元。

  虽然自身就是执业律师且亲自出庭,但刘子龙和另一被告律师还是聘请了3名代理律师为他们辩解。这样一来,法庭上可为被告方辩解的有律师资格者一下多达5名之多。开庭前,刘子龙对记者宣称,“本人虽喜欢炒作,但绝不干坏事,我拿的每一分钱都是干净的。”

  原告诉讼律师野蛮办案犯下四大“罪状”

  据悉,当事人李某(女)因一宗医疗纠纷,于2001年7日委托刘子龙等两名律师为其代理人。此次起诉中她列举出刘子龙等在办理该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罪状”有四:其一,利用案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强行将收费比例由20%提高至30%,并以不协助起诉相要挟,强收3000元律师办案费;其二,严重失职,没有按代理职责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导致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其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2002年4月原告向深圳某报反映情况,记者陪同前往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时,在公开场合谩骂、侮辱原告并非法拘禁原告在其办公室达一个多小时;其四,以不退回证据材料原件相要挟,迫使原告与其解除合同。

  被告辩驳收费出于自愿辱骂子虚乌有

  昨日,深圳某报记者也出庭作证,称其向刘子龙了解李某案情时,亲眼目睹刘子龙对李某的辱骂,并限制其自由。

  对于列举的“四宗罪状”,刘子龙等两律师及其代理律师一一回应:关于收费,其表示是双方自愿之事,且收费合乎标准;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其表示已代当事人申请医疗鉴定,送达是法院的责任,不是律师职责所在;关于解除合同,其表示属双方自愿行为,并未强迫;对于证人所言的辱骂之事,刘子龙未否认曾见过该记者,但认为该记者所言与事实不符,自己未实施辱骂及限制自由行为。

  刘子龙在自我辩解时称,作为律师成为被告并非初次,自己态度诚恳。对于此前对方曾求助媒体,使自己备受争议一事,刘子龙表示,希望对方在维权的时候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也不愿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作者:本报实习生陈清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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