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农民被撞亡定赔还按农民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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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16: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沪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 本报上海讯 近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颇受关注的“城市农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即按户籍定赔。 今年7月27日凌晨,45岁的钟某在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中,迎面撞来一辆大货车,钟
庭审中,第一原告何老太认为,儿子钟某虽是农村居民,但生前一直是市区美发美容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故死亡赔偿金应按照上海市2003年度城镇居民年收入14867元计算,20年共计297340元。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死者钟某系农业人口,死亡赔偿金额应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可见,死亡赔偿金应采用定型化赔偿,即按死者生前的户籍身份情况,并参照相应的标准计算。死者钟某生前虽从事个体经营,但其本身的户籍身份仍为农村居民,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本市200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6658元/年,计算20年,共计13316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三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东亮严剑漪阮巍)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