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欠税公告办法》即将实施 欠税者将被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8:37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消息 昨日,记者从市税务部门获悉,为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从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施行《欠税公告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企事业和个人如果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拖欠税款将被依法公开曝光。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要随时公告。欠税公告机关为县以上税务局。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告。

  欠税公告的内容包括: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在欠税公告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

  《办法》明确规定:对纳税人的“死欠”,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包括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记者刘震东通讯员姜力)责任编辑:孙毓波来源:今晨6点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故宫等景点门票拟涨价
第41届台湾电影金马奖
第54届世界小姐总决赛
男人为什么喜欢车
女人与车的美丽约会
地产大腕赶集住交会
一周缤纷家装美图循环
娱乐风月图鉴
岁末读书频道大盘点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