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创"庸官"问责办法 追究官员三大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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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8:49 金羊网-新快报 | ||||||||
各级党委、人大等六大机关成问责对象 新快报讯据《青年时报》报道,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应勇前日向媒体公布,浙江省最新颁发了一个“官员问责”的办法,即《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一规章的出台意味着,问责“庸官”有法可依了。据了解,这种“问法”全国首创。
六大机关成问责对象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行政、审判、检察等六大机关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机构,还有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强调的是,包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两个方面。 对工作人员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机关负责人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0种行为将被问责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语举止不文明礼貌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30种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将依《办法》追究责任。这30种行为分布在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五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机关效能的各个方面。 应勇强调说,“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也包含在有关的条款之中。” 追究官员三大责任 《办法》规定,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效能、纪律和法律三大责任。 如果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