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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前员工涉嫌窃取商业秘密案一审有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09:46 法制日报

  华为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案一审有结果三被告人被判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记者李伟雄)受到业界广泛关注的深圳华为公司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在经过法院4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12月7日下午,深圳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王志骏、刘宁、秦学军有期徒刑三年、三年和两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同时责令上海沪科公司将已被冻结的账户内款项退赔给华为公司,退赔金额以
人民币588.01万元为限。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

  由于此案涉及华为公司、UT斯达康公司和上海贝尔公司等三大电信设备制造商,因而引起了广泛关注。自王志骏、刘宁、秦学军三人于2002年11月被公安机关刑拘后,其家人及UT斯达康公司都曾经向媒体发出公开呼吁书或声明,表示三人完全无辜。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也是针锋相对,三被告人均否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其辩护人也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

  据法院审理查明,王志骏、刘宁、秦学军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华为公司聘用,且均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接触和掌握该技术的核心机密。在职时,他们分别与华为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合同书》,承诺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该公司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001年8月至9月间,刘宁、秦学军、王志骏分别以个人求学或家庭原因为由,先后申请辞职,离开了华为公司。3人辞职时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了《离职员工承诺书》,承诺不带走在华为公司获取的任何保密资料,且未经华为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擅自使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或利用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自离职之日起1年内不在与华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但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其用光盘拷贝的涉及华为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

  2001年7月,尚在华为公司工作的王志骏、刘宁就与上海贝尔公司在深圳市、上海市等地商谈合作开发生产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事宜。同年11月7日,王志骏、刘宁各出资人民币25万元,在上海市成立了沪科公司,并聘用了秦学军等20多名原在华为公司从事光网络技术研发的技术人员进入沪科公司工作。同年11月8日,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达成协议:由沪科公司提供盒式2.5G的光网络设备技术,贝尔公司则每月向沪科公司提供研发费用人民币58万余元,并负责组织生产及销售;产品利润由沪科公司与贝尔公司按3:7分成。

  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秦学军等人,违背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相关保密协议,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光网络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成了OTS8501B产品技术文档的制作,并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出OTS8501B产品,并将该产品分别销往黑龙江省电信公司、佳木斯市电信分公司等单位,销售额约600万元。至同年10月双方终止合作时,沪科公司从贝尔公司获取研发费共计588.01万元。

  2002年10月,沪科公司被UT斯达康公司整体收购,后者向沪科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现金,并授予沪科公司部分员工共计1500万美元的股票期权。

  南山区法院据此认为,3被告人均违反了其与华为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王志骏、刘宁明知是他人违法获取的华为公司商业秘密仍加以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及披露;秦学军以盗窃的手段获取华为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共同给华为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志骏、刘宁组织、领导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秦学军盗窃了华为公司部分商业秘密,并协助他人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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