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整治“懒官”“庸官”有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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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0:15 黑龙江日报 | ||||||||
“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在很多机关干部看来,只要不犯错误,工作上拖拉些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可如今这样的“懒官”在浙江省将很难“混”下去了。 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最新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因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行为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的,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应勇介绍,《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于该省各级党政、人大、政协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机关负责人也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据了解,机关干部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五个方面、30种行为,基本上涵盖了机关效能的各个方面。 根据规定,追究效能责任的形式包括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四种。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引咎辞职、降级和辞退;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新华社杭州12月11日电)(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