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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公积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0:44 石家庄日报

  公积金贷款最高三十万最长三十年

  本报讯从明年1月1日起,《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退休年龄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抵押房产状况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住房价值的8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房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借款人用住房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房产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转让、变更、赠予。借款人不能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应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认可的第三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仍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的等情形之一,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可依法对抵押房产进行处分。

  《办法》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前应办理抵押房产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保险期限不得小于借款期限,并将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作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保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损毁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参照本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两年亏损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中方从业人员。

  《办法》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由市政府发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登记。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登记。对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职工姓名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即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到市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登记。

  职工本人及单位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登记。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封存,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管理。而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解除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于连续两年亏损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一般不应低于5%;而单位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但缓缴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对于改制的单位,应在改制前对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足额补缴。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

  12种情况均可申请支取公积金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符合以上三项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以上支取条件的,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规定》明确,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凡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符合其他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

  《规定》明确,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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