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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0:57 生活报

  12月1日起,我国首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施行。

  《条例》不但为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简称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各单位做好内保工作的责任。

  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将对社会整体治安状况的改善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围绕该《条例》将带来的影响,9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保支队支队长徐文洲。

  首次对内保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问: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条例》的施行,是第一次比较明确地对单位内保工作作出明确规范。《条例》由国务院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备案,是一部权威性很强的法规。

  我国上世纪50年代曾有过一些关于内保工作的文件,那时,单位的治保部门相当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与现在差别很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原有文件的方针、原则、约束力以及处罚手段等早已不合时宜。

  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逐渐成熟,而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在平等竞争的社会中,各种企事业单位数量剧增,企事业单位内部面临的治安问题越来越多,客观上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条例》的适时发布实施,是形势需要,也是全社会法制建设方面重要的一环。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化单位内保工作

  问:在目前市场经济较成熟的状况下,颁布这样一部《条例》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首先,这几年由于没有类似《条例》约束,单位内保工作日趋弱化。在市场经济下,各企事业单位强调经济效益多,忽视内保工作,撤并内保机构、减少治保人员的情况普遍存在;相应地,以前专门从事内保工作指导、监督的公安部门也存在人员老化、机构不稳定等问题,监督力度和履行职能方面都与当前形势需求不相适应。

  其次,一些单位领导对内保工作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是单位自身的事,出了事,损失是单位的。法律依据的缺失,造成公安机关对这类单位束手无策。作为社会的重要细胞,目前哈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近10万家左右,内保工作弱化,影响的不仅是单位本身。单位案件多发,造成整体社会治安弱化,既影响了大环境,对单位内部正常运行也造成很大的干扰。比如,发生在道外某储蓄所的抢劫事件,就与内保工作弱化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事发当天,由于单位领导违规允许保安放假,造成保安缺岗,使犯罪行为得逞,既造成该单位经济损失,又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激发、调动单位内部干好内保工作,对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好内保工作,对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水平都是非常必要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内保工作负责

  问:《条例》在内保工作方面有哪些突破?对单位的内保工作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在几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第一次明确了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依据《条例》,单位内保工作出了问题,单位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调动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干好内保工作的积极性;对单位内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规角度提出要求,具有强制力;对单位内保工作内容作了详尽规定;贯彻了确保重点的方针,对重点单位的内保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与国内、国际大形势相接轨;对公安机关职责作了明确。以下几条就是具体体现。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对治安隐患单位重罚

  问:《条例》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有何相关的强制措施?

  答:通俗地说,《条例》强化了内保工作不但要做,还要做好,做不好不行这样一个思想。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条例》对单位处罚第一次有了明确规定。如果因为内保工作疏漏,导致重大治安隐患和有影响案件发生的,不但相关个人要承担责任,单位作为集体也要负责。这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执法原则方面有了哪些变化?

  答:《条例》充分体现了法制公正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这点《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市对单位内保现状评定等级

  问:《条例》的出台,既给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对企事业单位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预计随着《条例》的贯彻执行,将给社会带来哪些变化?

  答:有了《条例》这个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之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责任,公安机关自身会大大加强对单位内保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系统思考如何构筑严密的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更加积极介入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工作。为强化《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调动各单位自身做好内保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哈尔滨市公安局开展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现状等级评定工作,已经在市内1000家单位进行了试点,对单位的内保状况划分为A、B、C三个等级,评定的等级直接与促进创建平安哈尔滨活动挂钩。

  随着《条例》的施行,各单位内保工作会大大加强,内部治安防范会大幅提高,与此同时,发生在单位内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会逐步减少,社会整体治安状况会明显改善。

  《条例》的施行,将对社会整体治安状况的改善起到促进作用。(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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