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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如何令行禁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11: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虽然,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给“禁令”抹黑的现象,但“禁令”实施的不到位和其内容的不科学,不能成为我们对禁令本身作用批判和鞭挞的理由。我们应该做的是像制定法律一样,用严谨的态度去制定一项禁令,像实施法律一样用强制的手段去监督禁令的实施,如此才能让禁令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制度是人们公认的“规矩”,然而,由于法律、法规
等的局限性、滞后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样性,决定了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规章制度等都无法包揽一切,其与社会行为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难免存在一些“空白”,正因如此,“禁令”便有了其存在的理由,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管理手段,它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之外的一项重要的“规矩”。

  同其它社会规范一样,“禁令”有其必备的作用:首先是指导作用。禁令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其次,“禁令”也是一种评价标准,具有判断、衡量行为方式的作用。同时,与法律、制度相似,“禁令”有着强制性,任何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当然,惩罚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禁令”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通过严格执行惩罚措施,告诫“高危人群”莫踏“雷池”一步,从而避免犯罪违规行为的出现。

  除此之外,“禁令”由于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在规范相对人群的行为时往往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比如公安机关的“五项禁令”,就在规范警务人员执法行为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五项禁令”所禁止的都是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最受老百姓关注的、反响最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而且容易被群众所发现和举报,违反“禁令”的后果也规定得明明白白,无论是谁违反必定要受到惩处,没有半点商量的余地。

  虽然,目前社会上出现了给“禁令”抹黑的现象,但“禁令”实施的不到位和其内容的不科学,不能成为我们对禁令本身作用批判和鞭挞的理由。我们应该做的是像制定法律一样,用严谨的态度去制定一项禁令,像实施法律一样用强制的手段去监督禁令的实施,如此才能让禁令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郭敬波

  一些部门之所以热衷出台“禁令”,无非寄希望于“禁令”产生的“速效”作用,期望“令行禁止”。但事实却常常与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禁令”推出,虽然会在相关部门、行业中刮起一股“小旋风”,但风头一过,被规范者依然我行我素。“禁令”的制定者大概忽视了,所谓“速效”也可能会伴生出“短命”。

  当“禁令热”方兴未艾,不断扩大着发布主体、适用范围和管束对象时,人们不得不相信,“禁令时代”似乎已经到来了。

  不可否认,因“禁令”本身有针对性强、简洁易记的特点,其在规范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起到了特定的震慑或规范作用。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禁令”往往是在特定阶段,针对特定情况出台的,会给公众造成“严打”的印象。有的“禁令”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重复,有的“禁令”甚至游离于法律之外,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瓜分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比如,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禁播令”规定,明文禁止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渲染凶杀暴力的涉案影视剧。而我国相关法律早已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任何时间都应禁止制作、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出台这样的“禁播令”,只是无谓地重复着已有法律精神。

  一些部门之所以热衷出台“禁令”,无非寄希望于“禁令”产生的“速效”作用,期望“令行禁止”。但事实却常常与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禁令”推出,虽然会在相关部门、行业中刮起一股“小旋风”,但风头一过,被规范者依然我行我素。“禁令”的制定者大概忽视了,所谓“速效”也可能会伴生出“短命”。

  那么,既然一些“禁令”所“禁”内容已经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曾经规定过的,长期以来连法律都无法治理,“短命”的“禁令”又怎么能解决这些“积重难返”的问题呢?如果说“禁令”是法律的补充,我们何必兜圈子出台没有法律效力的“禁令”,完善相关法律不是更干脆有效?

  可怕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出台的“禁令”,已经变成了哗众取宠的“作秀”;甚至还有一些“禁令”,本身就与相关的法规相违背,这样“禁令”的出台,只会助长部门盲目权威感,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老百姓。

  笔者愚见,为了不使“禁令”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在匆忙出台之前,是否可以先通过了解民意、实践论证等手段,考证待出台的“禁令”的价值意义与可操作性,千万别让那些容易弱化法律权威,本身又很难操作,甚至有悖于法律精神的“禁令”堂而皇之的出来。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应该成为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最有力的武器。单士兵

  其实,社会的规范并不在于“禁令”的数量多少,只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反腐,没有禁令、守则,一样可以达到转变工作作风,根治腐败的效果。而当我们建设了成熟的法治社会时,“禁令”也就该退休了。

  行政执法部门颁发“禁令”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其数量之多、频率之高令人叹为观止。不可否认,行政执法部门颁发各项禁令,其初衷是为了自律防腐或规范社会生活,可以看成是对本职工作高度负责任之举。然而,如果“禁令”禁而不止就失去了其权威意义。

  “禁令”要起作用,首先应该看他是否必须,也就是它是否填补了法律或原有政策法规的空白。当然,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已经建立了约束机制,就很没有必要花时间精力去出台新“禁令”了。

  另外,“禁令”还必须是可监督的。就是说,既要有利于部门内部监督又要便于外部群众监督。当内部监督难以到位时,“禁令”就无法发挥它的威力;作为外部监督,群众并非“禁令”专家,无法将各行业各部门的禁令都烂熟于心。“禁令”过剩,最终导致监督也鞭长莫及了。如此便掉入一个恶性循环:因监督不力,一些泛滥的“禁令”成为一纸空文,民众由此产生“劳民伤财”的怀疑,进而使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受损。

  愚以为,社会的规范并不在于“禁令”的数量多少,只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反腐,没有禁令、守则,一样可以达到转变工作作风,根治腐败的效果。而当我们建设了成熟的法治社会时,“禁令”也就该退休了。滕以来

  相关背景

  【镜头一】继今年颁布若干条净化荧屏的“禁令”之后,有关部门于近期又向社会公布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包括禁止主持人做广告。

  【镜头二】1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提出了六条“禁令”: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镜头三】广州针对美发美容服务出台新规定,美发只能提供肩部以上按摩,美容只能在真皮层上进行。市质监、工商、商业等部门已联合在美发美容业集中的越秀区开始试点,明年将在全市推广。

  【镜头四】湖南省教育厅公布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十条禁令》:严禁义务教育阶段组织升学考试;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排名;严禁全日制中小学举办复读班,招收复读生;严禁层层下达升学指标……

  “禁令”之多,覆盖之广令人讶异。今年6月,国家教育部专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原则上禁止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该“禁令”出台已半年,执行时却成了一纸空文,而这也是许多“禁令”共同面临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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