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持人“道德立法”的良性效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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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21:19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前不久,国家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布了我国首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道德取向、素质要求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明确规定,播音员主持人不得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 一段时期以来,主持人掀起的“阵阵波澜”,比如,《半边天》主持人苏晨因走穴被
我觉得,从思想道德层面对主持人提出高要求,就是在主持人的心灵深处设下一道“道德门槛”,有其重要的效用,特别是通过出台相关制度,能对主持人起到动态管理的功效,将产生积极的效应。 对于主持人来说,他们本身从事的就是新闻传播这样的社会活动,传媒的特质要求主持人必须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平和审美能力,也只有如此,他们的心理价值及对信息的理解,才能富有特定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影响更多的受众。因此,我想,要约束主持人,首先在于主持人本身的自律。主持人是先进文化的传播者,主持人没有相当的学识素养,没有良好的道德伦理观念,实质是很难保证其节目有质的提高,很难使节目传递的情感得以升华。我觉得,当下应该致力于主持人心理的研究,提高主持人的自我约束意识,主持人应该自觉地把自我约束视为“敬业”的一部分,使其道德操守符合社会公德的规范。 但是,我国大众传媒事业的发展还未成熟,媒体主持也属于一种新生行业,其专业性又强,从某种意义上说,主持人就是公众媒体的“脸”,主持人因为在公众媒体上拥有话语权,因此能影响大众的价值观和判断力。而形象佳、能力强的主持人,能给媒体带来强力的辐射。这一切,都使主持人成为一种“职业新贵”。因此,仅仅靠自我约束,显然也是不够的。因此,此次国家广电总局为主持人“道德立法”,值得期待。 作者:单士兵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