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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告孙子不养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5:1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安康讯(记者 雪枫 通讯员 陈杨杰)记者昨日从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当庭驳回了一位85岁老妪状告孙子,要求孙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

  85岁老妪不告儿子告孙子

  今年10月26日,汉滨区富强乡85岁的老太太王某将29岁的孙子王传兴告到法院,称自
己的丈夫王文祥已去世多年,儿子王武全和儿媳刘某也先后去世,现与孙子王传兴共同生活。自2002年以来,被告对自己的态度渐趋恶劣,由于自己年龄大了,双目几乎失明,要求被告王传兴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并提供日常所需。

  法院审理查明:1950年,王某携带与前夫所生的3个儿子改嫁王家,生育了一子。其带来的3个儿子一直与继父共同生活,长大后开始独立生活。王某的丈夫去世后,她一直与儿子王武全一家共同生活,后儿子和儿媳也先后去世,王某又与孙子王传兴共同生活。自2002年起,王某和孙子双方发生过一些矛盾。2004年8月,王某曾离家出走到与前夫所生的3个儿子家游走生活。

  儿子健在孙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法院在审理之后,于12月3日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判决。对于这一判决,当地一些群众颇有疑惑。

  昨日,审理此案的张玉峰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原告共生育了4个儿子,与其共同生活的儿子虽已死亡,但仍有3个儿子健在,并且都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原告完全有权要求另外3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诉求他人。

  同时,被告在父母双亡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对原告有一定的照顾之责,但这种照顾不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为,《婚姻法》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根据这些法规,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据悉当事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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