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陶先碧案不能只判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08:2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刘效仁

  又是一起“国家赔偿案”!令人关注的宜宾市珙县“良家妇女陶先碧卖淫案”,近日由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珙县公安局支付死者家属廖泽文等6人赔偿金共计32万多元。(见12月12新华社消息)

  据称,这是当地最大一笔国家赔偿金。对于受害人来说,这无疑是公平与正义的判决。但我以为,如此玩忽职守造成的悲剧,如果全由“国家负担”则显失公平。

  28岁女青年陶先碧于2001年4月到珙县珙泉镇一歌舞厅当服务人员,同月27日晚,被珙县公安局珙泉镇派出所副所长邓增伟等人以涉嫌卖淫带至该所内关押,在询问中被该所警察和联防队员殴打,于同月29日死亡。邓增伟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赵正林对陶先碧实施殴打,致陶先碧倒地摔伤头部后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此,珙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邓有期徒刑1年,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有期徒刑12年。

  类似案件已发生过多起,造成冤狱的根由亦大同小异,皆因为施害人知法犯法,岂止是玩忽职守,简直是恶意犯罪,其本身绝不能算是国家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对此,有关责任人必须同时承担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经济赔偿责任。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赔偿法还明确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类似的案件已经多次发生,但从以往的赔偿案例看,其赔偿金多为公款,而公款同样是纳税人的钱,用纳税人的钱赔偿受侵害的纳税人,同样于法无据无理。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都要由国家机关代为赔偿受过,其结果只能助长那种自以为是、草菅人命的行政违法和司法腐败的行为。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