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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假唱”定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2:58 法制晚报

  歌唱演员屠洪刚在收取5万元出场费后,却在河南省郑州市大草原文化广场演出时涉嫌假唱,近日被邀请方起诉到法 院,并索赔近19万元(12月11日《南京晨报》)。

  演艺界的假唱是个由来已久的话题,但上法庭叫真的并不多见。这起官司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却提出了一个十分严 肃的问题,“假唱”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观众到现场听音乐会,是为了听听他们临场发挥,感受一种真实的气氛,而不是单纯与歌手见面。如果歌手只是光张 嘴不出声,对对口型而已,听众买VCD效果岂不更好?当歌手拿着话筒装模作样、极其动情的时候,观众岂不是“被涮”?

  假唱与商品“以次充好”、“缺斤短两”性质是一样的,是一种违背契约、欺骗受众的不当谋利手段,不仅有违职业 道德,而且涉嫌商业欺诈。而且,“一分钱一分货”,真唱与假唱的含金量是不一样的,就好比VCD十元就可以欣赏近二十 首歌曲,而真人真唱得好几百元的门票,让观众用几百元门票欣赏假唱,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有不少为假唱辩护的说法,认为假唱固然不好,但也有其存在的理由。的确,舞台上有些制假售假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但如果假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话,观众作为消费者起码享有知情权,应当在广告海报上说明“本场演出系假唱音乐会”并广 而告之。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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