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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把公共精神嵌入《公务员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3:48 燕赵都市报

  作者:杨耕身

  报考公务员冷热不均现象成为今年各地公务员招考的一个热门话题。对此,论者认为折射出的是每个人择业时所受到的利益驱动,表明公务员职位给予公众的自利预期———这或许只是一种“世象”吧,但在此背景之下来看《公务员法》草案已设计成熟的消息(12月12日《重庆时报》),笔者就有了一种更深沉的期待:对公务员这个职位的价值定位,可否
少些自利色彩,多些公共精神?

  一直以来,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困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以及这个队伍中出现的一些不太和谐的现象,如官僚主义,部分官员的腐败以及行政效率的低下,一些官员对权力的狂热追求与对公共行政目的的消极懈怠等现象,都使我们无法感知公共精神之所在。

  公务员的公共精神为什么是重要的?首先,这是政府公共性的要求。这一属性意味着,政府必须把公民的意志作为公共行政的首要原则,并确保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它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而这种公共人格的确立、公共权力的界定以及公共领域的成长,则是实现政府公共性的基本途径。那么,公务员作为政府行为具体的执行者,以及政府理念具体的传达者,他们是否具有“公共精神”,必将决定着政府在自利性与公共性之间,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其次,是一个社会自身净化的要求。我们屡屡感慨于社会公德之不存,早在一个世纪之前,美国人史密斯在其所著《中国人的气质》一书中就指出,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一个社会,道德的官员与道德的社会是休戚相关的,如何提升一个社会的公共品质,公务员的作用至关重要。这也正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启蒙思想家霍尔巴赫所说的:“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像政府那样对人民的风俗习惯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在不道德的国王统治之下,恶德本身也变得高尚起来”。

  因此,《公务员法》应当承担起对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公共精神不是一句空话,它必然取决于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现代政府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者认为,公共精神的培育至少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民主的精神,这就要求将公民和政府及其公务员放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体现公共利益的一致性;法治精神,政府的活动应该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公布的“善法”的规制,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积极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动;公正的精神,承认公民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公共权力都不得非法侵害之,如果出于明显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则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公共服务精神,它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树立“公仆”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所指出的,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是《公务员法》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公务员法》将是一部框架法。我们希望,对公务员公共精神的塑造,能够成为这个框架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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