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引出理赔问题专家呼吁修改民用航空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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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15:24 东北新闻网 | ||||||||
昨天下午,北京律师协会《民用航空法》专业委员会召开“包头空难理赔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针对此次空难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业委员会的各位委员一致呼吁要修改《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保险及赔付的标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的权益。 目前,国内的空难对国内旅客的赔偿标准,都是以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中“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的规定为限额标准。对此,委员解兴权律师
据了解,此次遇难乘客中有3人是持用他人的身份证购买的机票登机,导致理赔出现问题。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起淮律师认为,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讲,乘客毕竟有投保行为,并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这3位乘客还是应该予以赔偿。 委员侯志勤律师指出,目前我国的航意险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遇难者的获赔实际上涉及遗产继承,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等遇难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都到齐的情况下,并就继承份额答成一致后,保险公司才能进行理赔。而在空难发生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将乘客遇难的事实告知其父母或子女,这就使保险公司不能及时理赔。据此,侯志勤呼吁,保监会应在适当时候统一修改航意险的格式合同,对受益人一项做出相应的调整,与《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有机衔接,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遇难乘客及其家属的权益。(法制晚报记者 冯霞) [编辑: 孙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