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崇楷受贿案存在期权腐败 查处最大难点在取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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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20:12 东方网 | |||||||||
以权谋私并期待远期利益以发挥余热、荫及子女各种方式出现 在“官员下海”、“商人从政”都很活跃的浙江将出台“领导离职从业规范”,跟踪检查官员离职后的去向及行为,以遏制权力的“期权腐败”。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对“期权腐败”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相关草案还没有形成。
与传统的腐败方式相比,“期权腐败”并不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承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受贿案的李为民检察官,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麦崇楷受贿案存在“期权腐败”环节,查处“期权腐败”最大的难点在取证。 对于“期权腐败”,目前比较一致看法指的是:在位时为某企业或个人谋利,不要即时利益,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这种把权力当期货进行交易的行为称为“期权腐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李为民检察官则认为,凡是与职权或职务行为直接相关的以权谋私并期待获得远期利益的行为,都可以称“期权腐败”,麦崇楷受贿案中就存在典型的“期权腐败”环节。 案例麦崇楷受贿案存在“期权腐败” 李为民介绍说,1994年5月,在富豪简祖扬的有意安排下,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广东省政法委副书记的麦崇楷与之相识。 当时简祖扬正官司缠身:简祖扬的业丰公司在1991年与天河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业丰公司将其与别人合建的楼房1200平方米预售给天河办事处。但随着广州市楼价的飙升,简祖扬的业丰公司单方毁约,天河办事处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诉讼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常情况下,简祖扬败诉的结果是很难避免的。在接受简祖扬的宴请后,麦崇楷利用职务之便,让简祖扬虽然赔了300万元但仍获巨额利润,而天河办事处为此损失达1000万元。 此次的帮忙,不仅使麦崇楷在位期间获得了简祖扬大量礼品及财物,并在其快退休时,简祖扬单方面出资2000万元建“成丰大厦”并将其儿子麦永成列为合伙人。 1997年,简祖扬因涉嫌诈骗3600万元巨款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拘传,而麦崇楷利用权力将简弄出———此举让2000万的成丰大厦完全归其儿子名下。李为民说,这种收益就属于麦崇楷“期权腐败”行为。然而,由于对其儿子收益的“成丰大厦”是否能算麦崇楷的“期权腐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认定。 去年,麦崇楷则因受贿106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特点时间长手段狡猾 李为民说,“期权腐败”普遍特点有三个: 时间跨度大———从在职到离退休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事情。 隐蔽性强———以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出现。 手段狡猾———发挥余热、荫及子女等都给定罪造成很大的困难。 查处难点最大难点在于取证 李为民检察官指出,查处“期权腐败”最大的难点在于“取证难”。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造成: 一、时间跨度大,证据销毁、缺失,证人难找。 二、从法律构成要件上很难界定。主客体、主客观是证据的几个要件,而“期权腐败”中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职务犯罪”、在其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期权行为”,都很难把握。 三、一些变相的“期权腐败”更难界定。比如,某领导在职时让某企业得到了承包权,领导当时的确是出于“公平公正”考虑,但其退休后,该企业看中领导的“活动能力”,以大大超出了大家所能接受的范围的“高薪”聘请其在企业工作。此时,退休领导若利用“人脉”做成了某事时,是否构成“期权”,是否能认定是犯罪,证据都是个难题。 危害造成损失更大 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负责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副教授任建明,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与传统的腐败方式相比,“期权腐败”并不是一种新的腐败形式,而是腐败收益的“期权化”,它可能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 首先,由于腐败是非法交易,所以,向权力行贿一方总会有不信守承诺的可能和动机。为了保持这种信用,一般需要掌握公共权力一方付出额外的成本,当然,这些成本都是由国家“埋单”的。 其次,由于期权式腐败交易不是同时完成的,客观上,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因此,为了能在未来能够得到同样数额的腐败收益,腐败分子也需要支出更多的腐败。 建议推行担保制度 针对“期权腐败”的特性,任建明建议,根本的预防措施还是压缩公共权力腐败的机会,当权力没有了腐败机会或不能再腐败的时候,“期权”也就无从发生。 预防腐败的主要制度措施就是这些年所推行的众多的源头治理措施。另一个办法就是,推行保证或担保制度。就像新加坡实行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这些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把给公务人员的一定比例的报酬延后到退休以后再逐年支付。这样,这种制度就起到了对公务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廉洁保证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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