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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之赃判三缓四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0:2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 日前,省机械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兼党委书记颜某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颜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颜某于1997年7月至2003年1月,在机研所任职期间,与他人合作开发办公楼和办公楼8楼装潢业务。其间,分别收受合肥市一家房产公司卫某和一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送的好处费共42000元。案发后,颜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并
退还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颜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判决。(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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