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电子眼”纠违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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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2:3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因不服交警依据“电子眼”的拍摄而作出的处罚,车主郭永玉将海淀交通支队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海淀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这是北京首例不服“电子交警”违章认定的案件。
今年6月18日近18时,“电子眼”记录了车牌号为京FU+++的小型客车,在海淀区阜永路口闯红灯。根据机动车档案信息,海淀交通支队对车主郭永玉处以200元罚款,并扣3分。郭永玉称,事发时,他根本不在现场。另外,他的车有高位刹车灯,但拍摄的车辆没有。因此,他判断违章车辆肯定是一辆“冒牌”车。郭永玉向交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仍维持了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郭永玉不甘心,10月11日又向海淀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电子眼”拍摄的影像事实清楚,郭永玉又是违章捷达车的所有人,因而海淀交通支队对郭永玉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虽然郭永玉对海淀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但他提供不在现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他的捷达车不在违章现场,而且高位刹车灯也是可以拆卸的,法院认为这些证据不足以推翻海淀交通支队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驳回了郭永玉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