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需尽注意义务 否则被骗血本无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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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2:41 都市快报 | ||||||||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案源提供:下城法院 案情实录:
81岁的华老太有套位于下城区的3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2年10月,以650元/月的价格租给了傅女士。 去年2月,傅跟老太太说,单位要发租房补贴,需拿房东的三证去审核一下。老太太把自己的三证给了傅。不久,华老太脑溢血发作住进医院,三证一直没拿回来。 今年初,华老太想起此事,委托邻居向傅讨还。邻居回来说,房内现在住的是一位姓龚的女士,去年4月,傅以老太太住院急需用钱为由,持着三证以11万元的价格,把房子转卖给了龚女士。 华老太向公安机关报案,傅被抓获后,因诈骗罪随后被判了有期徒刑11年。 傅骗来的11万元早被挥霍一空,找她要回房钱已不可能。7月16日,华老太把傅和购房的龚女士告到了下城法院,要求龚退还房子。 龚女士说,买房时,傅曾出示一份授权委托书(经查证,是傅伪造的)和房屋三证。担心有诈,自己还专门打了电话去医院,证实华老太真的在住院,并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实了三证的真实性,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傅某造假,自己并不知情,房子不能退。 昨天,下城法院判决,龚女士虽打电话去医院查证,但她明知委托书未经公证,在有条件找华老太核实的情况下,却没联系老太太本人,是没尽好自己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等法律事务中,有可能存在风险之处,自己要提高警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她退还房子。律师说法: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林清城律师说,涉及“委托买卖”的诈骗或纠纷这几年蛮多。为减少风险,大家通过“受托人”买卖房屋、车子等不动产时,要特别谨慎,尽好自己的注意义务。 从“受托人”手里间接购买不动产,如业主反悔或不认账时,合同有无效力,关键要看购买时是否属善意取得。 按法律规定,是否属“善意取得”,要看购买的第三人是否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实践中,一般要看以下三方面:一要看买卖的价格是不是市场合理价。二要看手续是否完备,核实相关证件真实性。更重要的是,要看委托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委托书没有经过公证,就要引起警惕了。 授权委托书,如有公证书作证,真实性问题不大。但像龚女士这样,只看到了委托书,没看到委托公证书的,最好还是找房主当面核实。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仍算没尽好自己的注意义务。 傅某骗了华老太和龚女士两人。华老太通过法院拿回了自己的房子,而龚女士被骗的11万元,因为已被傅挥霍了,很难追回。按现在的途径,她只能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判决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被骗财产。但如傅某没有财产可执行,这11万元最后可能仍无法拿回。 以往,诈骗所得的赃款被追缴后,一般是充公,但现在一般是返还给被骗者。(欢迎各大律师事务所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案例) (记者吕明合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