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育女儿13年离婚才知非亲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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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3:17 京华时报 | ||||||||
作者: 孙思娅来源: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李先生在离婚后,才知辛苦养育了13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的,悲愤交加的他将前妻董女士起诉到法庭。昨天,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判决其前妻赔偿他抚育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万余元。
李先生与董女士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2年后,董女士生下女儿小丽(化名)。1998年,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女儿由董女士抚育。2000年,两人因女儿的探视问题产生纠纷,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定期探视女儿的权利,经朝阳法院和二中院两次审理,李先生获得了每周五至次日晚8时与女儿共同生活的权利。2003年,女儿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和李先生之间不是生身父女关系。亲子关系鉴定结果为小丽与李先生无亲子关系,法院以此判决李先生并非小丽的生父。李先生认为董女士违反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生下了一个女儿,使他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40000元,返还抚育费27000元。 董女士在法庭上辩称,她没有违反夫妻义务,也从未欺骗过李先生,“孩子出生后的第二天我就告诉他了,他一直都知道女儿不是他亲生的,我们也正是为此离婚的”。董女士称,李先生是自愿给孩子花钱的。 法院判定,董女士没有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李先生早就知道女儿不是他亲生的,从而认定董女士隐瞒了与他人生育子女的事实,导致李先生误将小丽视为自己亲生子女。在此期间,李先生必然要为抚养女儿支付大量的金钱,在得知真相后,精神上也必然受到了莫大的打击,因此判决董女士赔偿李先生抚育费22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