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暂缓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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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3:35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对恶性不深、积极悔改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将给他们一个放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通过一定的考察,法院甚至可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昨日,记者从重庆市高院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一种重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暂缓判决制度”,将于明年在全市法院实施。
所谓暂缓判决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后,当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可暂时不判决,而是给未成年人约定一个考察期,将其放到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益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服务性工作,从悔罪方面作考察。再根据其整改情况,作出判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 重庆市高院刑二庭庭长王子伟表示,暂缓判决制度是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已允许我市法院进行试点探索。据悉,从今年5月开始,该项制度已在渝中、沙坪坝、南岸、江北和万州等5区的法院试点,已有收效。王庭长强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实行暂行判决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据重庆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