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可缓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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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3:48 重庆晨报 | ||||||||
恶性不深的未成年人将放归社会考察该制度明年起在全市法院实施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蒋文婕)对恶性不深、积极悔改的未成年被告人,法院将给他们一个放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通过一定的考察,法院甚至可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记者从市高院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一种重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暂缓判决制度,将于明年在全市法院实施。 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所谓暂缓判决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后,法院可暂时不判决,而是给未成年人约定一个考察期,将其放到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公益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服务性工作,从悔罪方面作考察,再根据其整改情况,作出判刑、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市高院刑二庭庭长王子伟表示,暂缓判决制度是刑事诉讼审限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已允许我市法院进行试点探索。据悉,从今年5月开始,该项制度已在渝中、沙坪坝、南岸、江北和万州等5区的法院试点,已有收效。 王庭长强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实行暂缓判决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暂缓判决有哪些条件 据介绍,使用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犯罪行较轻,量刑(指有期徒刑)应在3年以下或应判拘役的; 2.如果是未成年的在校生,放宽到量刑在5年以下; 3.如果是共同犯罪,必须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 4.无前科,不构成累犯; 5.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浅,人身危险性较小; 6.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7.暂缓判决期间有良好的帮教措施; 8.被告人自愿接受帮教;9.受害方能够谅解。考察期表现至关重要 在3-6月的考察期后,法院将根据表现进行判决———考察期间表现好的,给予减轻或较大幅度从轻处罚;不致再危害社会,认罪、悔罪态度好,对他人人身危害性大大降低的,可以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考察期间表现较好,构成犯罪的,作有罪判决,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考察期间表现好,对他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意基本消除,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宣告无罪或动员检察院撤诉。 据介绍,给未成年人的考察期限将被保证,不会因为一个小错误而中断。但拒不服从改造、态度恶劣的,在考察期限完结后,将按法律规定判决。而在此期间,再犯新罪的,将退回侦查后一并起诉判决。 特邀陪审员负责帮教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蒋文婕)实行暂缓判决制度是件好事,但在未成年被告人被放归社会悔过、改造期间,由谁来监督和帮教他们?市高院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今后,特邀陪审员将担负起这项工作。 据介绍,正在完善中的特邀陪审员制度,不是传统审判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上,法院将主要从学校、机关邀请责任心强的老同志和退休干部构成特邀陪审员,专职负责帮教未成年人。 据悉,特邀陪审员的职责具体包括:在开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进行调查;在考察期,准确地施展帮教,并作出综合的书面考察报告提交合议庭,作为判决依据;参加合议庭,做到寓教于审。 未成年人犯罪在上升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蒋文婕)在市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未成年人犯罪上升趋势明显,市高院法官呼吁:社会应多关注未成年人成长。 据介绍,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绝对人数呈上升趋势,且14岁到16岁只负相对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数增长较快。同时,犯罪类型也在不断增加,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强奸案件上,而抢劫案件的上升趋势最明显。此外,结伙作案,重大恶性案件增多。 市高法院法官认为,从家庭来看,溺爱型、失和型、打骂型、放任型,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专家同时认为,学校也不应对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采取歧视、放任政策。法官还呼吁,社会应该平等对待已接受刑罚的未成年犯罪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