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宣判自贡公交车坠河案 驾驶员被判6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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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4:17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昨(13)日对自贡“3·31”特大交通事故驾驶员李燕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李燕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燕按其所在的自贡公交集团三公司调度安排,代班驾驶该公司川C03564号大客车行驶公交10路车线路。当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燕与驾驶该车的上班驾驶员熊某某在公司停车场交车时,被告知“该车刹车不好用,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燕在被告知车辆有问题后仍驾驶不符合安全行车规定的车辆上路,且在行车不能制动时,未采用应急制动措施,致行车与护墙碰撞最终坠入河中,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燕有期徒刑6年。(四川日报记者代晓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