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被“盗”只赔我8000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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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4:17 天府早报 | ||||||||
四川首例网站“拷贝”案再起波澜,原告不服一审宣判,昨日上诉索赔40万元 早报讯(记者云源摄影方炜)两个网站就像孪生兄弟,到底谁“拷贝”了谁?昨(13)日,四川首例网站“拷贝”案波澜再起:省高院受理了成都神州旅行社上诉,成都神州旅行社要求亿人商旅有限责任公司和成都新旅程旅游有限公司赔偿40万元。
“拷贝”网站赔40万来 成都市中院一审查明,“亿人商旅”未经许可,抄袭了成都神州梦之旅网站上的4篇文章和2篇版式设计,既未注明来源,也未向原告付酬,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处被告向“成都神州”赔偿8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让我难以接受”,“成都神州”总经理秦云华说,“成都新旅程”与“亿人商旅”实为一套班子,亿人旅游网剽窃了52篇文章和104幅照片。原判仅认定4篇文字作品、2种版式设计侵权,与实际侵权数量相去甚远,为此上诉要求赔偿40万元。” 昨日,记者访问亿人旅游网已无法登陆。亿人商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维成说,“公司网站的服务器正在进行调整,明天就可以登陆。”张维成说,“对方提出上诉,我们将积极应诉。” 电子证据成案件焦点 由于涉案的104张照片均用数码相机拍摄,证明照片的来源和真实性成为案件的焦点。成都中院认为,数码照片的原始信息记录属电子文档,而电子文档是可修改可复制的,对神州旅行社提供的证据数码照片原始数码信息光盘不予采纳。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健忠认为,在数码作品片侵权案中,谁能持有最忠实于原件的冲印件,应是有利证据。如何采纳电子证据将是本案的一个焦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