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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私产三条件缺一不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5:2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在城市改造、城镇建设中,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征收、征用老百姓的合法私有财产之类的事情时有发生。省人大相关人士昨日明确指出,政府征用老百姓私产时必须严格具备3个条件,而且必须把“公共利益需要”和商业目的分开。

  案例损坏遮雨棚获得补偿

  去年8月,汪家拐街道办安排的工人在拆除防护栏时,不慎将文庙西街13号住户朱先生家的遮雨棚损坏,至今年4月初仍未得到解决并险些酿成重大事故,朱随即以私产受损和街道办未尽到保护居民私产法定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支付换遮雨棚费用472.5元、补偿费等300元及精神损失费1元钱。经协商,朱撤回起诉,而街道办支付了朱先生各种补偿近1000元。

  调查成都地区没有给予补偿

  昨日,记者对我省拆除防护栏的补偿情况进行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川西某市在拆除防护栏时会给予居民每平方米60元的补偿,而不少地区的老百姓没有得到相应补偿。

  成都某街道办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一件利市利民的好事,但目前而言,政府确实并未落实相应的防护栏拆除费、拆除补偿费等专项资金,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

  专家征用私产应具备三条件

  省人大法规一处副处长、经济学博士杨筠说,政府征收、征用私有财产必须严格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三是应当给予补偿。杨特别提到,“公共利益需要”与商业目的必须分开,过去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居住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然后给予居民很低的补偿后就进行强行拆迁,让开发商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这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这种“公共利益”剥夺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现行宪法严厉禁止的。

  律师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政府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征收、征用问题也有相应规定,但专门明确了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雷丹玫律师说,私有财产被依法征收或征用的公民可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政府部门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

  雷介绍说,就补偿问题,私有财产被征用人可以与政府协商,协商之前也可先要求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估价;一旦协商不成,受损公民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7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

  第48条: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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