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判决 拉失足少年“上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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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5:2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该市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有关情况。数据显示,该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上升明显,尤其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年龄段的人数增长较快。据透露,该市将试点推行“暂缓判决”制度,对考验期间表现良好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据悉,此项探索走在了全国法院系统的前列,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评价。
现状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加 据市高院刑二庭庭长王子伟介绍,该市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上升趋势非常明显,尤其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阶段的犯罪人数增长较快,显示出低龄化趋势。统计表明,2001年比2000年增长19.1%,2002年比2001年增长7.74%,2003年比2002年增长8.99%,2004年初步统计人数比2003年略有上升。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增加,由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类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延伸;结伙作案、重大恶性案件增多,部分案件作案手段残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所占比例上升,今年1-5月,市高院受理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8件,49名被告人中,在校学生13人,比例高达26.53%。 对策5法院试行暂缓判决 据介绍,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并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市高院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导小组,规范全市三级法院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今年5月,该院率先在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万州区等5个基层法院试行暂缓判决制度和特邀陪审员制度,通过两项改革制度弥补专职法官职能上的不足,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 实施聘专家监管帮教 据介绍,暂缓判决制度目前的探索情况为:对那些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暂不作有罪判决,而是给3至6个月的考验期限,让其进入社会公益或福利性机构从事服务性工作。与之配套的是特邀陪审员制度,聘请关工委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社会和心理学专家担任特邀陪审员,让他们参与到合议庭并深入未成年被告人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管和帮教,最后形成书面报告供主审法官作定案参考。“如果符合罪行较轻、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或受教唆犯、无犯罪前科、被害人原谅等8个条件,合议庭将依照情节作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直至无罪判决。 意义突破审判期限“框框” 市高院的两项改革措施是否与现行法律冲突?记者就此采访了刑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赵称,作为一项审判领域的改革,暂缓判决制度对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遏制居高不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着积极意义。“它在没有违背相关实体法律的前提下,突破了《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期限的‘框框’。”据介绍,两项改革措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评价,有望于明年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 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梅律师认为,这两项改革措施要顺利推行,特邀陪审员的监管必须落到实处,教育管理绝不能走过场,否则,进入社会公益或福利性机构的未成年被告人就会“失控”,从而与法院的良好愿望背道而驰。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