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临时收费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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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5:50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牟凝慧)近日本报报道了在我省宝鸡市,一旦违章车辆被交警部门配备的电子警察和流动猫眼拍摄,不仅要交50元罚款,还要交190元公告费,引起众多群众不满。记者日前从省物价局获悉,像这样的行为属于“收费主体乱收费”。 据省物价局收费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收费情况来看,公告费应该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而《陕西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至于宝鸡市交警支队所说的公告费临时收费许可证,省物价局表示,因为宝鸡市物价局违反了价格收费管理权限,所以这一许可证是无效证件。消息见报后,省物价局已明确通知宝鸡市物价局,颁发临时许可证是一种错误行为,责成宝鸡市物价局纠正处理。 另据悉,宝鸡市物价局已于近日作出决定,从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收回临时收费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