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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取走妹妹的钱 银行还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6:0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汇给自己的5000美元竟被哥哥取走了!没有自己代取汇款的书面委托,银行却将钱划出,金堂的李春红(化名)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兑现汇款。对此,银行认为,李的哥哥取款时持有李春红本人的户口簿,可视作委托代理取款,银行没有过错。昨日,记者获悉,金堂法院以银行未经书面授权将汇款划出为由,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支付原告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5396元)。目前,银行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拿着户口簿哥哥取走妹的钱

  李春红在诉状中称,2002年5月和6月,她在外地探亲时,分两次将5000多美元汇至某银行金堂支行,收款人是李春红本人,汇票上还附有李在该银行的账号。几个月后,李回到金堂老家准备将两笔汇款取出。这时才得知,钱早在几个月前就被哥哥李春华(化名)取走了。

  银行告诉李春红,她的哥哥李春华出示了李春红本人的户口簿及存折,还有他自己的身份证。银行按规定审查了这些证件后,才办理了支付业务。李春红不禁纳闷,没有任何书面委托书,仅凭几份证件,银行凭啥将我的汇款划给别人?一气之下,李春红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没有书面授权凭户口簿有无代理权

  上月,金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李的哥哥李春华与此案有关联,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春红在开庭前的疑惑成为了此案最核心的一个焦点:“没有我的书面授权,哥哥取钱有无代理权?”

  李春红的代理律师郑德强认为,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据此,李春红未在取款通知上签章、也无书面代理手续,银行向李春华支付与李春红无关。

  银行的代理人则认为,李春华在银行未通知的情况下前往银行询问汇款一事,且持有李春红的户口簿,银行据此相信李春红兄妹俩有委托代理的关系。银行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

  法院认为,银行在没有李春红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仅凭户口簿,即认为代理人授权成立,将汇款支付给李春华,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判令银行支付李春红5000美元。目前,银行已向成都中院提起了上诉。官司之后取汇款需要书面委托

  针对庭上的焦点问题,该银行营业部一位工作人员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前若有人前来代取现金,一般按照两种方式进行操作。

  一是汇入汇款时在银行没有开设账户的,代取人需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以及收款人的身份证(或是双方的户口簿),只要两证齐全,银行就会认定口头委托取款成立,办理支付业务。当然,银行会在之前通知收款人。该工作人员透露,以后该银行在办理代取业务时,需要收款人的书面委托书才能办理。

  二是有账户的(例如持有存折或是银行卡),银行可按金额大小确定代取方式。5万元以下的业务,代取人只需持储户本人的存折或银行卡,输入密码就可代取。5万元以上的业务,同样需要两证齐全才能办理,还要有储户本人的书面委托等手续。本报记者邓剑链接代人取款要这样办

  《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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