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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可暂缓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7:18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徐勤)我市三级法院将在明年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暂缓判决制度,尽可能帮教走上歧路的未成年人重回正轨。昨日,市高院在关于我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及对策建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透露了这一消息。

  “暂缓判决”考察期3至6个月

  市高院刑二庭分管未成年人犯罪的庭长王子伟称,“暂缓判决”是针对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过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暂不判处刑罚,设置3至6个月考察期,让其在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环境中继续学习和生活、工作,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帮教。考验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给予减轻处罚或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表现良好的可免予刑事处罚。而对考验期没有悔改表现的,按其原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判决。在考验期间,如果重新犯罪的,将被数罪并罚。

  “暂缓判决”要具备8个条件

  王庭长介绍,并非每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可适用“暂缓判决”,他必须同时具备8个条件。即所犯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被教唆犯或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好,主观恶习较浅,人身危险性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有具体的帮教管束计划和措施的(家庭有管教能力,社区有帮教网络,还要由特邀陪审员的具体帮教);自愿接受帮教措施的;有被害方的谅解。

  据了解,从今年5月起,我市已有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万州区、渝中区五个试点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施用了暂缓宣判,且效果较好,有的未成年人通过帮教后,还考上了中专、大专等。(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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