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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许昌国税局长领12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7:18 齐鲁晚报

  本报许昌讯13日,原许昌市国税局局长姜国仕,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姜国仕,男,1951年4月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2000年11月3日就任许昌市国税局局长。2004年8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经许昌市检察院批准,被许昌市公安局逮捕。10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指控姜国仕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向魏都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18日,该法院开庭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魏都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国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许昌市国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干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招标等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7707万元、美元1.23万元、欧元5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被告人姜国仕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案中有人民币32.58万元、美元2.2118万元,被告人姜国仕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魏都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国仕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国仕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且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认罪悔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国仕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大河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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