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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博会”维权 “士博汇”输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8:48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潘巳申记者简工博)“士博汇”输了。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首次涉及上海世博会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判侵权。法院判令弘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申博徽标及“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中“士博汇”,在本报等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对弘辉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民事制裁。

  7月13日,市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报7月14日曾予报道)。原告世博局诉称:该局依法拥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全称及多种简称的专有名称权、世博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中英法3种文本的著作权,以及申博徽标等特殊标志权利。原告指控被告弘辉公司故意将其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与“世博会”谐音的“士博汇弘辉名苑”,并宣称是“世博之城,都会之心”,“BetterCityBetterLifeNo1”,还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CityBetterLife”等主题词,宣传“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特殊标志权、专有名称权。

  被告弘辉公司认为: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早在申博成功前,已向市地名管理办公室申请获准使用“士博汇弘辉名苑”楼盘名称。早在2002年10月举办的房展中就散发印有“BetterCityBetterLife”的售楼广告,表达“小区更好,生活也更好”,而申博主题词“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英译有多种,“BetterCityBetterLife”仅是其中一种,现二者相同仅是创作上的巧合。

  市二中院昨天针对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给出说法。世博局依法享有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权利。

  其次,世博局依法享有上海世博会主题词的著作权,未经该局许可,他人不得复制、发行上述文字作品,更不能作商业性使用。根据被告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与“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组合使用,以及在售楼广告中使用“BetterCityBetterLife”的行为,认定被告将上海世博会中英文主题词作商业性使用,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再次,被告取“士博汇”为楼盘名称,容易使人误以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而且被告还宣传该楼盘为“世博之城都会之心”,“新外滩世博会,都心地铁代表座”等。法院认为,被告有意借世博会之名来提升楼盘知名度,牟取商业利益,侵害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的专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原告对“上海世博会”享有的特殊标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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