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局维权第一案昨判决 判楼盘“士博汇”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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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9:07 浙江在线 | ||||||||
“士博汇”作为楼盘名称,侵原告“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的专有权 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两者的图形与文字排列基本相同,侵原告申博徽标所有权 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与“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组合使用,侵害原告著作权
在售楼广告中使用“Better City Better Life”的行为侵害原告著作权 上海世博会维权第一案昨日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申博徽标所有权、“上海世博会”特殊标志所有权、中英文主题词著作权、“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专有名称权,停止使用楼盘名称“士博汇”;并判令被告在有关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公司被处以5万元罚款。 原告指控被告弘辉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取“世博会”谐音,将其开发的一座楼盘命名为“士博汇弘辉名苑”,并通过销售广告、宣传横幅、工地围墙等各种载体进行促销宣传。被告还使用与申博徽标相近似的图文组合作为楼盘标志,擅自复制使用“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CityBetter Life”知名主题词。 法院认为,上海世博局依法享有申博徽标特殊标志所有权,享有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比较弘辉公司楼盘标志与申博徽标,两者的图形与文字排列基本相同,普通人在一般情况下对两者会产生混淆,或对两者的关系产生联想,所以被告弘辉公司侵权成立。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与“士博汇让住宅更精彩”组合使用,以及在售楼广告中使用“BetterCityBetterLife”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还认为,被告以“士博汇”作为楼盘名称,容易使人误以为两者间存在某种关联,而且被告还宣称该楼盘为“世博之城都会之心”,这是有意借世博会之名来提升楼盘知名度,从而牟取商业利益。因此,这些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名称的专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原告对“上海世博会”享有的特殊标志权。来源:文汇报 作者:潘巳申 徐亢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