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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说存了银行说没存 十堰6千元存款纠纷一审落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9:18 荆楚网-楚天金报

  09:18:05)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施雁通讯员李君)昨日获悉,十堰市张湾区法院审结一起储户告银行案件,由于该案的争议部分让人觉得十分蹊跷——涉及6000元现金存或没存的问题,法院最终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了驳回起诉的判决。

  原告席女士称,今年2月的一天,她带着6000元现金和“一折通”存折到某银行十堰分行艳湖分理处(以下简称艳湖分理处)存款,将存折和6000元钱一起递给营业员后,同旁人
聊天,当营业员把存折递还给她时,没有细看,她便转身离开了。两个月后,当她拿出存折时,竟然发现存折上没有6000元的存款记录,于是立即找到该行,但该行不承认为她存了这笔钱。席女士遂将艳湖分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000元存款。

  艳湖分理处积极应诉,分理处认为,事情的真相并非如此,今年2月下旬,储户席女士到该分理处办理的是1万元转存业务,该处营业员告知其“一折通”到期会自动转存,不用办理其他手续,而且并未看到席女士持6000元现金要求办理存款。一时之间,存与没存成了悬念。

  法院在受理此奇特的民事案件时,进行了充分调查取证。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核实。席女士认为,该分理处没有设置监控器导致存款事实没有被记录下来,是银行管理的疏忽;该处存款未要求储户填写存款凭条,管理上也有一定疏忽,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艳湖分理处提供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规定“城市金融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150万元的或设有金库的应当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艳湖分理处同时提供了该处2004年1月至4月账目相符的证据,证实未收取席女士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其诉请,未举出证据予以证实。其认为分理处因未装监控器、转存业务中未要求填写存款凭条,致使其不能举证,属该分理处管理疏忽,因与所称6000元存款无必然联系,故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起诉。

  储户席某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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