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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地下保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10:13 天津日报

  保监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相关通知黄海京

  小资料

  “地下保单”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主要是设立于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境外保险机构)或销售人员,非法向内地居民销售的境外保单。具体说来,即境外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到内
地向居民销售境外保险产品,投保单签署、缴纳保费在内地完成,然后由销售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在当地签发正式保单。

  本报讯(记者黄海京)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的通知》,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天津保监局有关人士。

  近年来,一些境外保险机构及其销售人员未经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许可,向境内居民非法推销、售卖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即“地下保单”。此类活动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护境内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两部委及时下发了《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这种非法销售行为。

  为什么不能购买“地下保单”?首先,从保单利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保单,有的预定利率比境内保险公司高,但所收取的推销费、管理费,一般也比境内保险公司高。

  其次,从服务便利上看,港澳地区保险公司在内地没有设立合法的营业机构,投保人缴纳续期保费,办理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纳保费方式变更等保单批改手续以及申请保险赔款等,一般是通过电话与原来的推销人员联系,这样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此外,内地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也很难鉴别所收到的保单和保费收据的真伪。

  内地法律对港澳保险公司无约束力,投保人得不到内地法律的保障;如果保单签署地标明为“香港”或“澳门”,而投保人不能出具在港或在澳签单的证明,保单无效;由于港澳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理赔时依照港澳法律办理,内地各种证明材料未必会得到港澳法律认可,一旦发生纠纷,投保人还要聘请港澳律师,会带来高额成本和诸多不便,投保人的利益极易受到伤害。

  据介绍,下一步天津保监局将加强与市公安局的信息沟通和共享,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交流信息、召开联席会议和通报案件等方式,共同加大打击力度。对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了解、掌握的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案件线索,认为涉嫌犯罪的,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还要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市公安局。

  最后,天津保监局提醒市民,应购买在境内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如果发现有人在内地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可以向天津保监局举报,举报电话为239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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