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内中标药零售不得超1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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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2:45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郭晓军) 从12月1日起,通过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有了统一的规定,其中,中标药品为10元以下的,其零售价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30%.昨天,北京市发改委昨天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本市招标采购药品价格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北京市发改委规定中标药品差别差率水平,10元以下(含10元)差别差率30%;10元-40元(含40元)差别差率25%;40元-100元(含100元)差别差率20%;100元以上差别差率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