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压停气应提前24小时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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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3:2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A篇② 降压停气应提前24小时公告 未倒尽残液就充气的行为将受到重罚。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应当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充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
省建设厅厅长周游昨天就此草案作了说明。他介绍,目前燃气事业发展较快,全省40个城市用气普及率达88.6%。全省共有液化气站646家,储量45.3万立方米。但燃气是高危险性的气体,易燃、易爆、易中毒、稍有不慎,极易发生安全事故。1996年2月18日大年三十,扬州市南门街8号管道煤气泄漏引起爆炸,发生一次死亡19人的特大事故。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形势堪忧。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对无资质设计施工的燃气工程、违规充装倒灌倒卖的供应站点、因施工不当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均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采取招投标方式,由市、县政府授予,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罚款。燃气经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供应站点的,可处以罚款。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建设工程施工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可处以罚款。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收费、轻服务,服务态度差、水平低,对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停止供气不提前通知,气质气量不符合规定,对安全用气规则宣传不够等问题,草案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手册,向用户发放。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在暂停供气当日的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恢复供气。建设、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审查、评估、检验、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