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借据引出怪官司 借款,出借同一个人(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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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4:08 重庆晨报 | ||||||||||
娄某要求支付材料款 重庆大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四川省一条公路。今年4月,大华公司将M段内部承包给了一名员工陈某,为此成立了M段工程部,女婿郑某为岳父陈某提供了资金。随后,郑某的哥哥娄某,被安排到工程部、负责购买材料,娄某的妻子邹某被安排担任会计。今年6月19日,郑某退出,由高某出资接替郑某与陈某合作。经核算,郑某投资的91万余元,由高某负责支付。 今年7月22日,娄某拿着9张借款收据到了法院,要求大华公司支付自己私人垫付的材料款,总额885889元。 9张收据号码引争议 娄某的9张借款凭证,是市面上能够购买到的普通收据。时间上看,从4月20日到6月2日,其中5月11日有两张,金额分别是20万和3.2万。娄某表示,由于陈某没有资金,先后9次向其借款。借款后,娄某多次要求陈某出具借条,6月3日,大华公司专管公章的李家有,将邹某一次性按借款时间补开的借条9份审查后盖上了M段工程部的公章。 大华公司提出质疑:9张收据,8张是连号。如果是补开,为什么5月11号要开2张,或者不全部开成一张收据?同时,对方除了夫妻二人,为什么提不出旁证,也提不出资金转移凭证? 收据上的公章引争议 娄某的9张收据上,都有一个“重庆大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M段工程部”的公章。李家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否认了给9张收据盖章的事实。 而李家有出示的一份收据则证明,今年5月8日,这个公章是花了100元在一个姓王的私人处刻制的。 不过,娄某表示李家有是大华公司的公章管理人,章肯定是其审核后盖的。 而大华公司出示了一份5月21日在工商部门调取的公章登记档案,上面没有收据上的那枚公章备案。 法院一审主张了娄某的请求,判决大华公司支付欠款。但是,大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要求追究娄某恶意诈骗的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日宣判。 刻制圆形公章 应到公安工商备案 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刻制圆形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后,到其指定地点刻制,并到工商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借款双方不能是同一个人。如果不能回避,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有旁证印证。如果要经审核,审核人最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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