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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收“跑腿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6:1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马廷刚

  人民警察为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为百姓跑腿服务的,否则便是失职渎职。但这种失职行为总是不断出现。

  12月14日《大河报》报道,李女士到登封市公安局办护照,上级明文规定收费200元,
可她必须要交246元,而且只开了200元的票据。工作人员说,46元是他们的跑腿费,从去年开始收取后一直都没免过。记者算算,去年以来,有1000多人在此办理护照,收取的“跑腿费”竟有4万多元。

  该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解释说:护照要到郑州去办,登封市公安局不出这笔费用,到郑州办事总要花钱呀!

  办事“总要花钱”不假,可要取之有道啊,按照标准收取的200元难道不包含“跑腿”的成本?收费不开具发票,这不是典型的乱收费吗?赵副局长说,多收的费用没交到公安局,而且在此之前他也不知此事,从现在开始要严格按标准收费,不准再多收一分钱,并责令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

  这种解释难以服众。这笔钱如果真的没有交到公安局,那更应追查款项的流向,是流入了相关科室的小金库,还是被收费当事人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还是另有所用?这是事情的关键和焦点。还有,乱收费一收就是一年多,数额多达4万余元,难道属下的胆子真的大到了事前不和领导通气的地步?还有,就算赵副局长真的在此之前一无所知,这也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单位出了如此恶劣的乱收费事件,他竟然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毫无知觉,这不是失察失职吗?

  对这样的行为,只是批评和让写出情况说明就了事了吗?《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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