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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期待从执行黑名单迈向信用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6:30 新京报

  最高人民法院拟设立“执行黑名单”是一种无奈之举,是在当事人履行法院判决自觉性差、法院强制执行工作量日渐加大之下的产物。据介绍,1993年,法院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约占30%;1998年,猛增至42%;2003年,又涨至52%.法院执行的工作量越来越大。而在这种现状的背后,则反映了社会诚信度的普遍降低。面对这种现状,最高法院希望设立这么一个“执行黑名单”系统,并希望通过这个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的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使被执行人为其不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出沉重代价。

  从此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到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黑名单”,反映了有关方面在打造诚信人格,重建诚信社会的一种探索和努力。这些探索和努力从实践方面来看,是通过建立一定的制度来约束和惩罚不诚信行为,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守诺言。

  但从过去相继出台的各种“黑名单”来看,仍然有很多可改进的地方。一是各地各行业涉及信用方面的“黑名单”太多,常常各行其是,互不联通,不利于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提高社会效率;二是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人多是由设立“黑名单”的部门自己来决定,缺乏中立的听证程序和不服记入“黑名单”后的申诉程序;三是有些“黑名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是一些部门自己在对其相对人设立义务,因而尽管有时他们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常常因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及法律依据不足,让人质疑。

  一些国家的信用档案经验对于今天我们重建诚信颇具价值,值得借鉴。西方有的国家的信用制度已有150年的历史,较为成熟,信用档案已成为西方人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因此,根据过去已经多次出现的“黑名单”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一种公民和企业的“信用档案”,对公民和企业的纳税状况、守法状况、财务管理状况等进行严格登记,准确地界定各种不诚信的表现,及对有这种行为的人今后在各种场合将会受到的限制(如严禁有不诚信记录者担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等)。这种“信用档案”必须有专门的部门管理,要求将某种行为作为不诚信的表现列入“信用档案”的部门要事先提出申请,而相对人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进行申诉的权利。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档案”,还需要有一个完备的配套机制,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比如“执行黑名单”要想发挥其应有的约束力,要使名单上的人在贷款、消费、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上受到限制,取得成效,必须要得到银行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和法律上的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拟设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算是目前我们见到的覆盖面最大、最有权威的初级信用档案系统,它已经大大突破了过去各个地方、各个行业的局限,向全国性迈进了一大步。它的建立以及从中积累的经验,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将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本报特约评论员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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