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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6:4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张小川)农转非,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土地流转,本集体成员享受“优先”。专门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还有一些人员因落实政策户口“农转非”,但大多没有工作也没有社会保障,有些人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建议对这部分人的土地承包经营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草案修改稿增设: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强制收回其承包地。同样,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个别成员户口迁出或者死亡、失踪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基于土地流转是一种进步和发展方向,而土地承包法赋予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因此,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在订立流转合同前,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受让人有两个以上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优先权。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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